本文目录一览:
- 1、来几个行政法学的问题 !案例1:企业行政处分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并行案
- 2、请问案例中李某的行为哪些方面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 3、行政法案例分析
- 4、有关行政处罚的案例
- 5、行政处罚法案例分析
- 6、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的处罚
来几个行政法学的问题 !案例1:企业行政处分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并行案
你的问题标题已经说明,一个是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由组织人事部门作出;一个是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由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两者既无冲突,也不能相互替代。
请问案例中李某的行为哪些方面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1、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而李某自己一个便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2、处罚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1)进行行政处罚时,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案中,这些权利当事人都没有得到行使。(2)行政处罚应当出具法律文书,李某没有开具《行政处罚通知书》。(3)一般情况下(本案罚款金额已达500元不属于可以委托执法人员当场收取罚款的情形),罚款应由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网点交纳,而不应该由执法人员以现金的方式收取。而且李某收取罚款后没有开据发票,不合法。
3、执法不规范。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法时,应当依法着装、出具执法证件,这些程序李某均未履行,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法案例分析
具体解析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可见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一般为2年,本案中万达公司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发生在1997年5月,而工商局直到2001年7月才发现该违法行为,因已过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时效,工商局此时再就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A项正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工商局于2002年4月作出撤消万达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变更前的状态的决定,本身并非行政处罚,更不属于罚款,因此针对本案,由于万达公司的虚假验资行为已过追究时效,工商局只能撤消其变更登记这才是正确的行政行为。所以B项错误至于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也违法了追究时效的规定,同时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即使工商局先前的行政处罚有误,也应经过法定程序先行撤消,再作出新的行政处罚。而不能用另一个行政处罚进行默认的补充和修改。因此C项错误关于D项,应当分清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与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处于继续状态的区别。万达公司凭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取得变更登记后该违法行为即已结束,并不存在持续问题万达公司连续4年通过年检。只是说明其1997年5月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处于持续状态,如前所述万达公司的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并且没有持续状态,工商局并不能对其作出处罚,只能撤消原变更登记而对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行政处罚法仅规定处罚违法行为,并不处罚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D项错误。
有关行政处罚的案例
我认为行政主体不正确,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
我认为7月28日烟草站对查获的烟叶分级过磅后收购,收过款为5826元,7月30日,烟草站交给王某自制的实物罚没收据一份的行为违法。不应该由烟草站收购后又收款,而且教给王某的处罚收据应该是专门的处罚收据,不应该是自制的!
我认为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因为这属于行政处罚,为了能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保护,保护商家的合法经营权,必须给违法者严厉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案例分析
1市防洪指挥部,其虽然是政府工作部门但有法律法规授权有行政主体资格,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市政府或上一级防汛指挥部,复议法第十二条 3复议机关应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由于房屋已被炸,处罚执行完毕,撤销无意义。若当事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给与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的处罚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8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