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法制建设的重点工作有哪些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
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我国有关体育的法律法规
有关体育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995年8月29日,经过8年反复酝酿,8年艰苦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终于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上获得全票通过。《体育法》的颁布,不仅填补了国家立法的一项空白,而且标志着中国体育工作开始进入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新阶段,这是新中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一座里程碑。2008年8月29日正是《体育法》颁布十三周年,也正逢北京2008年奥运会刚刚胜利闭幕。
《体育法》的地位和作用
1、《体育法》的地位。《体育法》是指导、规范和保障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是具有鲜明行业特色的专门法律,成为国家权力机关立法体系中的一个成员,结束了我国体育工作长期没有专门体育法律可依的历史。
《体育法》作为一部国家法律,不是仅对体育工作的某一方面进行规定的法律,而是从总体上对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进行全面规范与保障的法律,是我国体育的基本法。《体育法》所规定的各方面内容都是涉及体育发展整体性、全局性的问题,所确立的是体育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方针、任务、原则和主要措施,所调整的是事关国家、社会、各种组织的体育工作责任、维护公民体育权利和促进体育持续协调发展等一系列重大体育问题的基本关系。因此,《体育法》是对体育关系进行整体规范和调整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我国发展体育事业、开展体育工作的基本纲领和总章程。
2、《体育法》的意义。《体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体育法制建设进入依法治体新阶段的重要标志,是新中国体育发展史上的一座光辉里程碑。《体育法》对于推动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和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贯彻落实宪法原则,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提供了理的法律依据。《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然而,宪法只是对国家和社会生活基本准则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总体规定。《体育法》在效力层次上仅次于宪法,成为贯彻落实宪法中的体育工作原则,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直接法律依据。二是为实现体育工作依法行政和依法治体创立了直接的法律规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个领域的管理体制都在发生一系列根本性的变革。在政府对体育管理工作中,也正在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要求,不断实现从微观管理为主向宏观管理为主、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因此,《体育法》的颁布对于体育工作依法行政、依法治体,具有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三是为巩固、扩大体育改革开放成果,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建立了全面的法律保障。进入新时期以来,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与改革开放紧密相随。先后进行了包括竞训、体制等诸方面的改革,有的已取得了明显成效,有些还在探索,这些都离不开体育法制建设。因此,《体育法》的颁布实施必将为体育的改革与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四是为建立健全体育法规体系,进行配套体育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体育法》作为在宪法指导下的体育基本法,导于整个体育法规的核心。制定了《体育法》,体育法规体系才可能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五是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增添了新的法律内容。《体育法》的颁布实施,是体育战线的一件大事,也是国家法制建设和全国人民社会生活的一件大事。体育领域的法制建设,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体育法制建设搞不好,就可能拖国家整个法制建设的后腿。《体育法》的诞生,为我国法律体系又增添了新的法律门类,扩充了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手段,填补了国家立法在体育领域的空白,从而更进一步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全面地发挥出法律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体育法建设如何加强和完善
体育法的起源,在中国和西方是十分相似但前后相差几百年乃至上千年的。言其起源相似,是因为他们都是在体育超越了其作为单个个人强身健体而不具备社会交互性的阶段,从而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对话方式而存在时候,体育才产生了对法律的渴望,体育法才有了产生的可能。在中国,这一个对体育法的孕育阶段相当漫长,几乎从炎黄子孙诞生一直延续到了清末,而在西方,这个过程相对是如此短暂,以至于在古希腊时期,他们便召开了古代奥运会,可以断言,即使古希腊人不将约束其体育行为的一系列规则称为体育法,但体育法(雏形)在那时至少在古奥运会上已经确实的发生了作用。这是体育自身发展规律决定的。因为如果人们只是把体育作为个体强身健体的私人活动,而没有进行体育交流,对话,法律的触须是渗透不了体育的,因为法律调整个人打喷嚏、睡觉等这样的行为,无异于荒谬。不过,在极端专制的社会,如果允许法律调整人的思想,比如在中国古代秦朝,宰相李斯正是因此而导演了”焚书坑儒”,我们也不排除政府用法律控制人的单纯个人行为,比如西方黑暗的中世纪,基督教将身体视为灵魂的监狱,他们极端仇视身体运动。那么,这种压榨式的调整所用的规范是不是体育法呢?不是。首先,他们运用那些规范的目标不是发扬体育精神,发展体育运动,恰恰相反,他们是要扼杀体育本身。其次,他们所运用的那些规范根本不是专门为体育而来的,而是为了统治的需要,扼杀体育充其量只是一项副产品。最后,他们所用的规范,有些连法都算不上,而仅仅是专制手段,更谈不上体育法。虽然,早在几千年前,就有人倡导“恶法办法”,但是,作为专门的体育法,因为体育自身的中立性、普通性特点,调整它的法只能是非恶法。这种对体育的扼杀规范,在中国是先于体育法几千年而出现的,在西方则是后于体育法许多年而产生的,区别也就在这时间的先后而已。 在西方,体育法起源于古希腊时期,更确切的说,肇始于第一次奥林匹克运动会,那个时候,各个城邦参加奥运会的一系列规矩,构成了体育法最初的雏形。不过,这还只是现代国际体育法的雏形,至于国内体育法,是不是起始于古希腊各城邦也制定或认可了相应的国内体育法。可以肯定的是,自从现代奥运主义殷实进行系列游说。各国政府将奥运会经费列入计划时起,国内体育法在西方已经成熟了许多,甚至可以说即将“成年”了。但作为体育法的精神,民主、平等、独立、自主等因素自希腊城邦制建立起就已经存在,并逐步走向完善与成熟。直到今天,各国相继颁布体育法,体育法又进入了一个新的突飞猛进的历史期。
结合我国体育法制建设进程,谈谈你对依法治体的认识
1.实施依法治体是适应市场经济法治化本质的需要。
2.实施依法治体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3.实施依法治体是保障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4.贯彻科学发展观,推动体育运动健康发展必须坚持依法治体。
体育法学的研究范围有哪些
一、中国体育法学研究方向
(一)本研究方向特色内容
第一,完善我国体育立法的研究。根据《现行体育法规汇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汇编》的统计,我国现行的体育法律、法规多达300多件,绝对数量虽然可观,但大多数是一些规范性不够强的法规性文件,与发达国家的体育法律、法规层次效力比较,我国的体育法律、法规尚处于较低的水平。因此,在扩大体育立法数量的同时,不断提高法律、法规的规范化水平和立法层次,是我国体育法律体系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开展完善我国体育立法的研究,将促进我国体育法治的完备。
第二,中国体育法学的基础理论的研究。体育法学的研究目前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尤其在体育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这一块,现状仍不能让人满意,深层次的研究成果寥寥无几。我们有必要在汉语世界详细讨论体育法学的一些的基础性的问题,一门学科的发展如果没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作为后盾,那么它就如建在沙滩的楼阁。本方向的具体研究内容包括体育法的界定,体育法学的基本框架与基本内容,体育法学的学科体系,等等。
第三,完善我国体育纠纷救济机制的研究。中国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还很不完善,怎样借鉴国外、国际的普遍实践,完善中国体育争端的解决机制,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中国北京在2008年举办奥运会,如何建立中国国内的体育仲裁制度,使其与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的仲裁机制相衔接,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这部分研究的主要内容是:(1)对中国体育界目前的一些突出的体育争议现状进行分析。(2)以体育仲裁为中心,构建中国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的设计。(3)对于体育行会内部的纠纷
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中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是经过一个漫长的摸索过程中走过来的,承如社会发展到今天,人在不断进步,制度也要相应跟上时代进步,跟上体育发展的需要。 当初国企改革要经历政企分离、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一系列关键环节一样,体育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处于一个全新发展的时期。在这个过程中,改革连续不断地进行,控制矛盾产生和积累的最小量是体育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一)短期创新抓住焦点 短期的改革与创新有两个焦点:一是举办本国大事——北京奥运会,一是构建完善的全民健身体系。前者为重中之重,后者为民心所系。这是两件很透明的具体的实事,在世界人口最多的中国举办,如果仅仅是借鉴外国经验,其结果难以超越平庸;只有创新,才有可能先进。因此,这两件大事应该上升到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小康、和谐社会构建的高度,在国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较高层面来进行综合的深入探讨。 1. 重中之重——奥运会亟需的创新形式目前还没有满意的雏形 国际奥委会评估委员会认为,在北京举行的奥运会将给中国和世界体育留下独一无二的宝贵遗产。独一无二,意味着必须创新。 “举国体制”的最高目标瞄准的是奥运会,而奥林匹克不是工具而是GAME,是游戏,是玩具,是欢快交流的娱乐盛会。它在世界大战和冷战期间曾一度沦落为工具,但在理性和功利的冲突中很快挣扎出来,摆脱阴影,成为人类最庞大的文化“玩具”。在一个和谐的小康社会,任何运动会都应该是大众的节日,都是纵情发挥创造力的场合。 北京奥运会申办成功已经过去不短的时间了,全世界都知道我们是集中了上下五千年传统文化和13亿欣欣向荣的人口,无与伦比的资源必然造就一届十分出色的奥运会。要办得出色就必须创新,但亟需的创新形式目前还没有满意的雏形。我们集中全力去追求2008年奥运会金牌的数量,这是必须的。然而,这不是唯一的 ——哪怕夺下全部金牌,也不能与出色的奥运会画等号。 2. 民心所系——大众体育的体制和运行机制尚在摸索之中 体育改革相对于经济改革来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特征,这是教育文化领域共同存在的状况。中国体育在极度辉煌后,惯性运行力很大,有一个转换角色的艰难过程,这也是体育改革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然而,中国体育的改革前松后紧、迟发先至,把握从微观到宏观,从点到面的增量过程,从制定改革战略、承担启动期要付出的克服阻力和失败风险的成本、有效保证运作的连续性等动作上,表现出体育体制内在功能的渐变。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点及面、由浅入深、有序推进,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都要取得明显成效。 全民健身计划已经颁发有10年之久了,但至今没有形成成熟的体制,没有一套统一推行的标准,这与中国地广人多,各个地域生活环境、经济发展状态不无关系,而且运行机制也尚在摸索之中。群众体育之所以是软任务,是因为没有硬指标,也无法强制执行。 政府制度创新的总原则就是要通过彻底实行管办分开,政事、政企分开,实现“四大转变”,即从办向管转变、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从管直属企事业单位向管社会转变、从封闭式内向型管理向开放式外向型管理转变,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全能”型政府职能形象,从办体育的繁杂活动中解脱出来,建立“有限责任”政府,切实担负起导向把握、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在投入机制方面,也应进行改革。未来财政将主要指向公益性文化体育事业,根据体育事业单位的基本职能进行投入,重点用于加强大众体育基础设施建设。要转变对公益性体育的投入方式,促使形成良性的管、办运行机制,以促进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二)中期创新面向体制 中期的改革与创新必须面向体制。体育体制改革受部门体制、财政体制、人事劳动制度、政治制度改革进程以及市场化程度的制约,步履艰难。没有人能够承担因改革失利而带来的金牌减少的后果,更没有人愿意背负影响2008年奥运会成绩的指责。因此,中期的改革与制度创新应该放在2008年以后,遵照“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思路,真正变办为管——主要从政府高度集权的竞技管办垄断制度入手,以真正发挥社团功能为突破口。设想如下: 1. 国家体育总局简政放权,促进中华体育总会和国家奥委会的职能化 (1)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十八),“要明确政府和社会的事权划分,实行管办分离,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转移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国家体育总局按国家所赋予的职能检查各司局的设置,主动放出具体操办各类体育活动的权利,主动精简与合并目前职能模糊不全的机构,再次缩小非管理职能的编制;要把管理重心放在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上,管导向、管原则、管规划、管布局,管市场、管秩序,管住方向,管活机制。 (2)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十九),“利用筹备2008年奥运会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八条指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以发展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必须组建实体化的常设机构,成为直属体育总局的事业单位。国家奥委会负责执行奥运项目的国家金牌采购计划,垂直管理各奥运项目的单项协会——直至高水平运动俱乐部、奥林匹克训练营,充分凝练和继承旧体制的优势,形成奥运“一条龙”新模式,以适应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转型。 (3)近年来有学者建议:中国奥委会主管全国性奥运项目的发展事务;中华全国体育总局主管全国性非奥运项目的发展事务,并在各自职能范围对行使对各运动项目协会的管理、指导和监控权。这在理论上看来很顺,但实际运作有很多问题。譬如,许多运动项目既是奥运项目又是群体项目如何管?如果出现教育部门管学校体育相对游离的状况怎么办?非运动项目的体育活动如何管办等。因此,可以考虑建立像以前的“中华体育协进会”那样的一个最高级别的综合性体育社团。 体育总会可以在中国奥委会之上或之下,负责各种运动项目的推广和公益性体育活动的扶持,按照国家统计局2002年把体育划归文化娱乐产业的导向进行制度创新,在休闲娱乐活动中拓展体育产业的空间;增加和完善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中央级社团机构和网络体系,承接诸如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小城镇及农村体育网点的具体建设工作,真正把大众体育抓起来。 2. 撤消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促进单项运动协会的法制化 行政手段是政府体育行政机构的主要管理手段。这一手段的实质是这些机构拥有的法定权力,主要包括制定政策的权力、编制计划和规划的权力、检查和评估的权力、预算拨付的权力、人事调动以及行政处罚的权力等。这一指令性手段的特点是指挥有力、时效性好,但运用不当会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市场经济要求体育下放权力,陡然转轨可能遭到原体制利益集团的抵制,加大改革成本。因此,采用了设立各项目管理中心的缓冲办法。但是,目前的机构仍然只是过渡性的,不能使其固化。在形成新的利益集团后,改革的过程不能过长的滞留,以避免改革前期的动力变为改革后期的阻力。管理中心应彻底放弃依赖政府的思路,转为完全的社团实体。 1994年,国家体委将部分职能从机关分离出去,成立了首批14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1997年又组建了6个项目管理中心,并对3个管理中心进行了调整。至此,体育体制改革似乎实现了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目标,但实际上更具有管办混杂的官民二重性,有人称“怪胎”,有人称“毒瘤”,摒除感情色彩可以看出,这在体育改革之路上又多了一道新的制度障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单项运动协会法制化的重要步骤是接管中心的事务,全面介入训练和赛事的经营管理。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存在缺乏法律依据。 财政政策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国家的投入在一段时期内维持稳定,推出政府采购举措,明确投入重点,加大投入力度。通过国家奥委会拨付经费,实行政府“采购”制,各协会通过竞标方式获得项目资金,签订产销合同,委托生产金牌。 改革多年来,各单项运动协会仍然形同虚设的主要原因是自身悬空,因此不能依法管理。尽管1986年《国家体委关于体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中,就提出了要充分发挥体育总会和各种体育协会、运动协会的作用,并提出了运动协会的六项主要职责,但是这样自上而下的号召是没有基础的,浮在空中无法落实。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求,是来自上面的精神,同时也是集中了群众智慧和基层呼声的举措。实践多次证明,只有充分调动广大组织和个人积极性的创新,只有获得了多数人认可的改革,方能真正实施并取得实效。所以,改革的目的,不是为了向上交差,改革的有效推进归根结底还是自下而上。改革的技术路线应该自下而上,改变过去协会只对上负责,应代表全体成员利益,通过增强会员实力自下而上地增强协会实力。 实行国有控股的股份制改造,分步实施转企改制,把各省、市的体工队改为俱乐部,国有资产改为股份,吸引社会资金。国有资产采用折算入股方式,吸引社会资金进入。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二十),“分期分批进行单项协会实体化改革”,在具体实施中应特别考虑由协会负责在选材、训练体制和竞赛体制的运作系列中同步改革;可考虑先在国内大赛中试行单项协会全面介入,2010年广州亚运会推行,平稳与国际接轨。